以案说法|微信群变“赌场”?法院:刑!

以案说法|微信群变“赌场”?法院:刑!

网络游戏日益盛行,

其中棋牌类游戏受到了网友的欢迎,

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脑筋,

通过微信“组局”赌博,

从中抽成牟利。

殊不知,

法网恢恢疏而不漏

......

[ 案情回顾 ]

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,被告人高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,在群内使用他人开发的棋牌类APP,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打“凑一色”、“五十K”等方式赌博,赌场每局提成若干。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,高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.1万余元。2024年5月6日,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
[ 判决结果 ]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,提供网络赌博场所,设定赌博方式,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鉴于高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,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
截至2024年11月底,鄂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开设赌场罪案件达93件。其中,通过微信群等网络途径开设赌场的案件数量,呈快速上升趋势。网络开设赌场较传统的线下开设赌场而言,具有虚拟性、隐蔽性、参赌人数多、辐射范围广、扩张速度快等特点。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,害人害己,应予严厉打击。

在此,提醒广大市民:

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,

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,

更不可拉朋聚友、组织投注、抽头渔利,

克服诱惑守本心,

识赌、拒赌、防赌!

Tips

相关法律条款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行为”:(一)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(二)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;(三)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(四)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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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:余金翎、徐林

原标题:《以案说法|微信群变“赌场”?法院:刑!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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